裁定認可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V-113-家陸許-2-20241115-3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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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勇胜(大陸地區人民, 相 對 人 刁秀蘭(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之民 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楊勇勝」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勇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