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CDV-113-家陸許-3-20241016-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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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國正 相 對 人 陳滿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 地區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2019粵1427民初2號號判決),聲請法院認可大陸地區判決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甚明。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蕉岭縣人民法院( 2019)粵1427民初2號民事確定判決,固據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梅州市嘉應公證處公證書及離婚證明書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惟仍僅提出前揭離婚證明書。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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