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V-113-家陸許-4-20241230-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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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鍾武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聲請狀所示大陸地區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1083民初3428號民事判決書之 生效證明書,以及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 23)川1083民初3428號民事判決書,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書正本以供本院審認。茲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