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V-113-家陸許-5-20241219-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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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國正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相 對 人 陳滿華 住大陸地區○○省○○縣○○鎮○○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焦岭縣人民法院(2019)粵1427民初2號民事判 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下稱系爭離婚判決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系爭離婚判決書。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原係夫妻關係,相對人前於大陸地區 提出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法院認兩造聚少離多,聲請人多年以來均對相對人與兩造所生之兒子不聞不聞,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而以前開判決書判准兩造離婚確定等情,有系爭離婚判決書及離婚證明書可參。又按上開離婚事由,亦已構成臺灣地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是以,本院認其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復查前開民事判決業已確定,並經大陸地區之廣東省梅州市嘉應公證處及海基會予以認證在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梅州市嘉應公證處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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