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CDV-113-建-17-20250110-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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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謝廷諺律師 謝彥安律師 林沄蓁律師 被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 30,361,59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 9,2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30,504元,尚應補繳48,7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