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V-113-救-12-20250210-5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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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2號 抗 告 人 王祥瑞 相 對 人 白景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113年度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6日113年度救字第12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13日以同案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於114年1月20日寄存送達,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則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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