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CDV-113-救-42-20250110-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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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韓瑞閩 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 相 對 人 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辰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 年度勞訴字第4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聲請人無力支付,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下稱法扶會新竹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申請編號:0000000-G-008】,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法扶會新竹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標準,且案情非顯無理由,全部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