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V-113-法-22-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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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 法定代理人 林坤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 修正後條文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3年5月23日第5屆第6次董 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113年8月13日府民禮字第1130125310號函許可變更,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3年5月23日召開第5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 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該次會議紀錄暨簽到簿、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主要係變更財產總額,及新增附表「恩膏227」教會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名下教會,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經核此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113年8月13日府民禮字第113012531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16條附表內容,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伊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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