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CDV-113-法-23-2024101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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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 法定代理人 張奇強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 表「修正後條文」第六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附表所示 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新竹市政府核定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新竹市政府113年9月2日府民禮字第1130140866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 6條,係關於董事會職責範圍,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4條修正捐助章程之參照版次 刪除,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