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CDV-113-法-24-202410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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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林先坤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縣林先坤文化基金會原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一條 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七條、第十一條所示 。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3年9月15日董事會會議決 議修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新竹縣政府核定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政府112年9月21日府授文藝字第1129050231號函、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 7條係修正董事人數、第11條增訂常務監事之推選方式,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第11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原捐助章程第4條之內容部分,其中修正 後第4條係修正主事務所之地址、第10條僅係項目文字之修正等,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條號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4條 本基金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市○○○路○段0號旁六家古蹟群大夫第。 本基金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市○○○路○段00號六家古蹟群大夫第。 第7條 本基金會置董事25人,本基金會董監事會之組成悉由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及監事組成擔任之。當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委員會改選完成時,即以新一屆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監事循任之。 董事為無給職,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基金會置董事31人,本基金會董監事會之組成悉由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及監察人組成擔任之。當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委員會改選完成時,即以新一屆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循任之。 董事為無給職,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10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内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内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11條 本基金會置監事7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基金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監事選任方式與任期同本章程第七條董事選任方式。 監事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事之任期為限。 本基金會置監事7人,由全體監事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均為無給職,監察本基金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監事選任方式與任期同本章程第七條董事選任方式。 監事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事之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