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CDV-113-法-25-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吳秀琦即財團法人曉龍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曉龍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以113年 度法字第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出刊登公告之報紙3件可按(法字7號卷第57-68頁);並檢附清算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清冊、存摺影本、捐助章程、民國113年8月12日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14日教終字第1130005699號函、113年9月11日教終字第1130006689號函、113年9月13日教終字第1130006836號函、113年9月19日教終字第1131201259號函等文件(卷第13-41頁),以證明董事會承認。準此,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