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CDV-113-法-26-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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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周士煒即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 對照表「修正條文」第8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 董事,因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修正捐助章程,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董事,財團法人 台灣省中華基督教信義會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召開第17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如附件所示,有內政部函、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在卷可憑,堪以認定。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其中第8條董事出席人數之修訂,核其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此僅涉調整會議時 間,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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