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V-113-法-27-20241213-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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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上智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韻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上智國民小學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 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上智國民小學第15屆董 事會第9次會議,將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上智國民小學捐助章程第6條關於董事總額修訂為7人,並經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上智國民小學於民國113年7月20 日第15屆董事會第9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且已經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在案等情,有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6日教終字第1130005200號函、董事會會議議程、簽到表、董事會會議記錄、請假單、捐助章程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至31頁)。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上智國民小學捐助章程第6條關於董事會董事之總額人數,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上智國民小學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條號 修正後 修正前 第6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綜理法人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創辦人指派之代表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董事長得經董事會同意按所設學校任命駐校董事一人,協助董事長處理學校事務。 本法人之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由現任董事會依照下列條件依法選聘: 一、熱心教育事業之國內外人士。 二、不得有私校法第二十條事由。 三、創辦人團體之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綜理法人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創辦人指派之代表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董事長得經董事會同意按所設學校任命駐校董事一人,協助董事長處理學校事務。 本法人之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由現任董事會依照下列條件依法選聘: 一、熱心教育事業之國內外人士。 二、不得有私校法第二十條事由。 三、創辦人團體之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