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3-法-28-20250227-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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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香園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香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 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現況並提 升服務之層面,協助政府與地方之就業發展與人才培訓,捐助章程擬予部分修正,爰提出新舊捐助章程各1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新竹縣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設立許可證書等件為憑,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2條、第3條、第12條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欄第2條第12款,係屬文字修正、第13款「辦理就業促進事項、職業訓練及人才培訓教育訓練之相關事項」,係屬增列業務範圍,第14款係原條文條次變更;第3條係變更主事務所會址,不另設分事務所;第12條係以文字修正與主事務所敘述相關條文;惟查,上開條文均非屬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僅為不涉及實質規範內容之文字調整,自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二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十二、辦理其他符合本會設立 目的之相關公益性社會 福利事業。 十三、辦理就業促進事項、職業訓練及人才培訓教育訓練之相關事項。 十四、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二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十二、辦理其他符合本會設立 目的之相關公益性社會 福利事務。 十三、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 事項。 第三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新竹縣○○鄉 ○○村0鄰00號。 第三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鄉○○路○段○○○號。 本會設分事務所於台北市○○區○○○路0號6樓。 第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院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