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3-法-29-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李昭仁教授生醫工程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甘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昭仁教授生醫工程發展基金會捐 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5日第13屆第 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新竹市政府核定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113年11月15日府教社字第1130186481號函、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欄 第9條第1項,係刪除與現行章程第7條董事任期之重覆部份,另刪除與上開規定抵觸部份(即董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亦係符合經濟部108年5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函之函釋意旨,是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9條第1項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至三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内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任期為二年,董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9條第1項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至三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内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