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V-113-消債全-30-20241112-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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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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