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V-113-消債全-30-20241211-2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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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慧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現由本院 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事件受理中,惟債權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美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在第三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之股票、股息、股金、紅利等(下稱系爭執行標的),目前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5430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為保障所有債權人能夠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執行等語。 二、惟查,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執行標的,並未執行扣得任何股 票等上開權利,亦未為任何換價程序等情,有本院於113年12月6日詢問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人員後,所作成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則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由本院予以裁定停止對系爭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等之保全處分,已無必要,亦無理由,應予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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