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消債全-32-20250207-2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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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日所為一一三年度消債全字第一四號之 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 一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就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 不動產,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請求為保全處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依職權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埔鎮 遠東段 1128 1192.80 10000分之290 備 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1 204 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 ---------- 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弄00號3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3層:76.93 合計:76.93 陽台8.59,含共有部分221、222、223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全部 備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