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CDV-113-消債全-33-20241121-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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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就其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且有解約金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保全處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已屆滿,聲請人於113年11月11日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