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CDV-113-消債更-71-202501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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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文順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最新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債權人清冊。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低收入戶 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七、請陳報聲請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為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3月至113年2月)之 收入、支出財產狀況。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一、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7月至12月份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 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 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 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 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28,590元之原因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聲請 人名下之不動產是否遭法院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繫屬中 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目前執行情況 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公文、估價 報告、分配表等)。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 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