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CDV-113-消債更-99-202410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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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翎溱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4月16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113年4月至9月份薪資明細、獎金 明細,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含強制執行扣薪部分、勞健保費扣款、福利金代扣、年終獎金等),並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頻繁更換工作之原因為何?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五、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 之金額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 他補助,金額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等文件(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七、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八、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九、請提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 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並說明協商毀諾之原因。 十、請提出民間債權人邱煜婷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送達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110年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552,489元、111   給付總額636,373元,惟至112年給付總額驟減至356,621元 之原因為何?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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