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V-113-消債清-23-2024121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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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孫賢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3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聲請清算程程序,有113年7月9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瞬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1日(即1 13年7月8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 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並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為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為71年次,請說明是否已尋得工作?未找尋工作之原 因為何?每月收入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如已尋得工作,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自任職月份起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聲請人之父、母親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家族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之父、母親有何不 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聲請人父母親 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清 單。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108、112年共出國二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 數額分別為多少?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十三、請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扶養費大於每月收入,何以 負擔債務之清償?生活入不敷出由何人支應?是否有其他收 入來源? 十四、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規定,聲 請人委任吳聲欣為代理人,吳聲欣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 經本院許可者,始得擔任聲請人之代理人:⑴為聲請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⑵其須為大學法 律系、所畢業者,⑶或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 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故聲請人應提出吳聲欣符合 上開資格之一之證明到院,以利本院審酌是否准許其擔任聲 請人之代理人。 十五、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 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