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V-113-消債清-33-2024101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聲請清算程序之理由、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計算 方式為何? 五、請提出任職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13年9月份薪資明細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六、請說明與金融機構成立公會協商後,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 八、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