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CDV-113-消債清-34-2024100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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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僑珆(原姓名胡瓊瑛)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未能成立,聲請人復於113年9月5日具狀聲請清算程序,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 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請提出聲請人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 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七、請提出113年3、4、5、6、8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 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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