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CDV-113-消債清-40-20241030-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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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祖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祖元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之前置調解,前置調解不成立後於112年10月17日當庭聲請轉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裁定自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進行更生程序。而於本件更生程序進行時,聲請人未配合提出更生方案,本院復通知聲請人於113年10月16日到院開庭,惟聲請人於開庭期日仍未出席,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有上開送達證書、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等件在卷為憑(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78、230、232、234頁),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卷全卷資料查明無訛。基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揆上法文,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