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CDV-113-消債清-42-20241126-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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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俊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俊秋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 字第7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1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本件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於113年3月28日具狀陳報伊目前收入遠低於更生裁定所認定之每月新臺幣35,000元,不樂見自己屆時未能如期清償債務,由兒子擔任保證人負擔,故撤回更生之聲請等語(見執更卷第97頁),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發函請債權人就聲請人之撤回表示意見,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撤回更生之聲請等語,有前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執更卷第111頁)。是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而撤回更生之聲請,依首開法律規定,其撤回自不生效力。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復於113年6月5日、同年8月7日通知聲請人 應提出新的更生方案,該函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提出新的更生方案,亦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其撤回更生之聲請,其撤回亦不生效力。是本件聲請人既有不願依通知,再提出新的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已有如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命令之事由,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本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亦已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