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CDV-113-消債聲-25-2024112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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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范文正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卓駿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范文正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0月2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