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停車位設計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CDV-113-消-3-20241112-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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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陳冠霖 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陳芊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停車位設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前有民國113年9月6日113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確定裁定 ,因此,關於原告方面(補正版)民事起訴狀(附於本院卷第165~171頁),其上記載「訴之聲明」除了第一、五項以外,其餘第二、三、四項均已駁回確定,合先說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兩造間就本件契約所生爭議已有合意管轄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對被告聲請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乙事,復表示同意,爰經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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