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監宣-296-2024111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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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彭乙眞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監護 宣告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