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CDV-113-監宣-296-20250107-3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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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彭乙眞 相 對 人 彭黃利 關 係 人 彭周紫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7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本院再於113年11月11日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通知、補正裁定、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