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V-113-監宣-398-202410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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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蘇玟如 相 對 人 林錦熺 關 係 人 蘇天才 蘇彬富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錦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蘇玟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蘇彬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共同監護人。 指定蘇天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女,相對人因後天精神疾 病,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蘇彬富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相對人之配偶即關係人蘇天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及關係人蘇彬富為共同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蘇天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2、診斷證明書。3、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4、同意書、訊問筆錄:相對人夫之即關係人蘇天才同意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蘇彬富為共同監護人,關係人蘇天才同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為思覺失調症與疑似智能不足,致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蘇彬富為其共同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蘇天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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