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CDV-113-監宣-404-202410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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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劉修佑 相 對 人 劉信財 關 係 人 劉彧呈 劉陳日紅 劉姵岑 劉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信財(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修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劉彧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劉彧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口名簿照片、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及健保卡影本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劉彧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口名簿照片、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3、林正修診所鑑定報告。4、同意書、訊問筆錄:相對人、相對人妻之即關係人劉陳日紅及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劉彧呈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劉彧呈同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為疑似失智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劉彧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