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CDV-113-監宣-436-20250116-3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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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方秋雲 相 對 人 黃治閎 關 係 人 黃冠鈞 黃彬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黃治閎(男,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治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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