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CDV-113-監宣-471-2025021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孫柄文 相 對 人 孫德盛 關 係 人 孫秋香 孫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孫德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孫柄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孫秋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弟,相對人因精神疾病, 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孫秋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孫秋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鑑定筆錄、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精神鑑 定報告書。  4、同意書及本院訊問筆錄:關係人孫秋香、孫秋美同意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並同意指定關係人孫秋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情感性思覺失調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孫秋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