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監宣-474-202412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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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王文喜 代 理 人 蕭俊龍律師 相 對 人 王聖豪 關 係 人 王文桔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聖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文喜(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王文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相對人為瘖啞人士, 因罹患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王文桔即相對人之伯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王文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2、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3、同意書、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及訊問筆錄:關係人王文桔同 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同意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王文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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