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V-113-監宣-479-2024111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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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羅雅婷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0號2樓 羅雅慧 住新竹縣○○鄉○○街000號 共同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相 對 人 羅偉誠 關 係 人 羅德桂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羅偉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羅雅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羅雅慧(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弟,相對人因癲癇及躁鬱 症等疾病,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羅雅婷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羅雅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身心障礙證明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羅雅婷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羅雅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證明。  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4、同意書、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及訊問筆錄:關係人羅德桂同 意選定聲請人羅雅婷為監護人,並同意指定聲請人羅雅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癲癇併有智能不足,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羅雅婷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羅雅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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