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3-監宣-608-2024120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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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周采暄 特別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周采暄於監護宣告程 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11月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