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3-監宣-648-20250227-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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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監護人 張何冉妹 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張書木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張書坤 (原禁治產人) 關 係 人 張素雲 張素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土地關於「面積(平方公尺):209 .04」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平方公尺):876.37」。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 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 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附表: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權利範圍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佔用面積 (平方公尺) 價值 (新台幣) 價額 (新台幣)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76.37 52.90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00元 68,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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