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V-113-監宣-705-2024121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彭耀霆 相 對 人 黃春華 關 係 人 黃千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應 存入相對人名下金融機構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 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即相對人胞妹黃千萍(下稱黃千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自民國105年起即重度中風臥床,現住安養院,每月照護費用扣除補助後約需新臺幣(下同)3千餘元,聲請人過往尚能負擔,然聲請人現已69歲,已無工作能力,難以負擔自身及相對人所需,與黃千萍商議後,黃千萍願意出售其與相對人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之照護費用,爰請求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安養費用繳費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95號、113年度監宣字第712號等卷宗,確認聲請人及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無訛。本院審酌相對人因中風全身癱瘓,現住安養中心,名下已無存款,為穩定供其生活及醫療費用,確有處分其名下不動產之必要;再參酌附表所示不動產是相對人繼承而來,已辦妥繼承登記,黃千萍到庭表示同意出售以作為養護相對人所需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可考,故認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換取價金供應相對人之生活及養護所需,對於照護相對人之相關費用支出確有相當之挹注,堪認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名下帳戶,並應妥適管理,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不得挪為己用。又聲請人應於處分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以維相對人之利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竹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 2 新竹市○○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號,總面積:42平方公尺) 1/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