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監宣-723-202412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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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即監護人 張○○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張○○ 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張○○ 關 係 人 張○○ 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本件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另聲請人尚應提岀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及編號2建 物之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其上之所有權人姓名及身 分證統一編號均應完全顯示);並說明因本件處分相對人之不動 產是否會影響其住居之安穩?以及(如已覓得買主)本件買主為 何人?賣價為若干?(是否合於行情,無買主,亦應提出欲出售 之價格,及合於市價行情之事證〈如鄰近相近房地之實價登錄資 料等〉),已否簽訂買賣契約書?(有簽訂者,亦應提出正、影 本到院憑參),相對人名下帳戶資料,以上均應加以說明或提出 之,俾供本院審酌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坐落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價值(新台幣,下同) 價額(新台幣)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93 1393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 ?元 2 同上段138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6樓) 1分之1 總面積:75.62 稅務核定現值:?元 ?元 3 同上段141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6樓之共同持分) 23分之1 面積:218.04 同上 同上 4 同上段144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6樓之共同持分) 13395分之1 面積:1339.50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