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監宣-737-202412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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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張○○ 相 對 人 朱○○ 朱○○ 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 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到場〉。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所 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另相對人 是否未婚、無子女;又相對人現若係長期安置於佛教慈濟醫療財 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台中市○○區○○路0段00號〉則本件是否聲請 移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以便於進行精神鑑定及相關調 查,均併應說明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