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監宣-761-202412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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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陳○○ 相 對 人 陳○○ 關 係 人 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 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偕同到場〉。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 人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已經提岀者, 勿庸重複提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