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3-破更-1-20250227-1

字號

破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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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弘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破字第1號 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破抗字第14號裁定廢 棄,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莊世金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萬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事務 所地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 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資不抵債,難以續行營運,目前聲請 人資產有新臺幣(下同)存款1,040,672元,外幣存款換算為743元,應收款項766,500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設備(經鑑價具有277,774元之價值);負債有應付款項12,126,213元,且未有欠稅之金額。爰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資產部分:  1.聲請人主張其資產有存款1,040,672元,外幣存款換算為743 元一節,業據提出玉山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外匯活存帳戶餘額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破抗字第14號卷〈下稱高院卷〉第95頁,本院112年度破字第1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456至466、480頁),堪予認定。  2.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設備,經委請鼎言資產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價,估價金額為277,774元一節,有該公司動產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高院卷第67至86頁),應堪採信。  3.聲請人又主張其有應收款項588,000元、69,825元、108,675 元,合計766,500元。其中聲請人對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整技公司)之108,675元債權,經聲請人提出金額為108,675元之轉帳傳票、統一發票為憑(本院卷一第484、488頁),尚堪認定。至聲請人主張對富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京公司)之債權部分,聲請人原係主張對富京公司有588,000元、69,825元債權(本院卷一第482頁),並自陳:傳票找不到等語(本院卷二第11頁),後將其中588,000元更改為7,081,253元(本院卷二第19頁);嗣又更改為588,000元(高院卷第97頁)。富京公司則具狀陳報:富京公司預付貨款計7,081,253元,應付帳款計69,825元,相抵銷後,聲請人仍應償還富京公司7,011,428元等語(本院卷一第191頁),並提出採購單、統一發票、匯款回條聯、採購明細及付款一覽表等件為憑(本院卷一第195至217頁)。故此部分究為聲請人之應收款項或應付款項,依現存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定。  4.準此,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總額計為1,427,864元(計算式:1 ,040,672+743+277,774+108,675=1,427,864)。  ㈡聲請人主張其債務即應付帳款為12,126,213元一節,已提出 應付帳款明細為憑(本院卷一第490頁),且稱:其於民國112年2月底結束營運後,公司業務完全停擺等語(本院卷一第11頁),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自願離職協議書等件為憑(本院卷一第21至33頁),堪信聲請人已無獲取營業收入之可能性,負債遠大於資產,已無清償債務之能力。  ㈢聲請人復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核定通知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聲請人應補繳(退)稅金額,均為0元(高院卷第109至111頁),堪認聲請人應無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聲請人無欠繳地方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滯納金,且無積欠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之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保險費及滯納金等節,亦有新竹縣政府稅務局113年7月17日新縣稅法字第1130127604號函、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13年7月23日花稅法字第1130117831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7月10日健保桃字第1133041783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15日保普墊字第1131304592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435、439、443、447頁)。是依上開資料,應認聲請人未有欠繳稅捐、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或滯納金等優先債權之情形。  ㈣基上,依現有證據資料,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總額計為1,427,8 64元,顯不足清償其債務12,126,213元,另無優先債權存在,致資產不敷清償優先債權之情形。而本件債權人為2人以上,斟酌聲請人尚有相當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 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派之莊世金會計師,資格及學經歷應適於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有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13年6月20日會總字第1130000224號函及所附學經歷表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363至366頁),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各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AGFXE雷射導航堆高機(FJ3+3)USD109260*28.48 1 2 MOXA工業級無限client 2 3 BITO牧星TS-1200*2(CNY140000*4.4) 2 4 BITO牧星-充電樁*3(CNY15000*4.4) 2 5 無風扇工業電腦型號:LP-i3823S10N 8 6 無風扇工業電腦型號:LP-i5823S10N 5 7 BITO-IB DRIVER ADAPTOR 5 8 BITO上海IB DRIVER ADAPTOR 21PCS(233,355-69,010) 18 9 BITO-DRIVER ADAPTOR(雷神雷達C16-700B) 1 10 驅動器配適及測試(豐田Key Cart) 2 11 無風扇迷你電腦MX8700-A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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