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V-113-竹勞小-1-20241209-3

字號

竹勞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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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佑銘 被 告 邱紹祐 邱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邱紹祐」、「邱 仕堂」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邱紹祐」、「被告邱仕堂」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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