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V-113-竹勞簡-14-20241211-3
字號
竹勞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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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環宇企業社即王振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可佐。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