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V-113-竹勞簡-16-20250225-1
字號
竹勞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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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詹德陞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代理人並 非被告法定代理人,致未對被告合法送達,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