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V-113-竹勞簡-19-20250122-1
字號
竹勞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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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劉喆宜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米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雄 訴訟代理人 楊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兩造說明原告本件請求期間薪資之計算依據。即請被告提 出原告該期間之各月薪資及佐證;原告則請說明起訴狀附表所載薪資之計算方式,及說明與原證5薪資單不符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