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V-113-竹小調-328-20241023-1
字號
竹小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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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億廣 代 理 人 苗繼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當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載明被告住址,惟經本院依原告所載地址 寄發通知書,並無該送達之處所,此有本院通知書及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佐,是原告所載被告住所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