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CDV-113-竹小調-432-20241011-1
字號
竹小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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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調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黃思翰 相 對 人 魏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訴請(視為調解之聲請)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 ,而本件相對人於起訴時住所設在新北市貢寮區,有其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相對人現另案在新竹監獄執行中,有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惟不能遽認相對人有以新竹監獄為住所之意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參照)。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