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V-113-竹小調-456-20241023-1
字號
竹小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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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調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陳泰元即足旺武陵養生會館 相 對 人 王銘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請求相對人給付按摩技術學費乙事聲請調解。 然聲請人與相對人上述紛爭,前經聲請人另案提起訴訟(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小調字第430號事件受理,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誤。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顯無調解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